犍为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
实施与监督办法(试行)
2022 年10月25日犍为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实施、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民生实事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在全县或某一区域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社会效益相对突出,一般在当年度可完成的民生类公共事业实事项目,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年度目标。
第四条 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应当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票决确定年度民生实事实施项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并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票决制工作原则上按征集、筛选、票决、实施、监督、评价六个步骤进行。
第二章 征集和筛选
第六条 民生实事项目征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突出民生;公益均等、普惠共享;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可评可检、注重绩效五项原则。
第八条 民生实事项目征集要求:
(一)项目应当符合上级各项方针政策,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实施条件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
(二)在项目布局上,应当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具有惠及面广、受益面大、社会效益显著等特点。
(三)在资金安排上,应当具有可行性,有明确的预算安排,尽可能把有限的财力和资源优先支持民生实事项目。
(四)在建设周期上,应当具有可控性,一般能够在当年度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九条 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对象: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县级各部门和各镇。
第十条 民生实事项目征集方式:可采取网络、书面、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进行征集。镇人大主席团要依托“人大代表之家”,组织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积极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
第十一条 民生实事项目筛选: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项目,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分类、筛选和整理,认真分析、充分论证、测算资金,形成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票决和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议民生实事项目: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议后,提请县委研究确定民生实事侯选项目,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按程序审议,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草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和票决。
第十三条 票决民生实事项目: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应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总体概况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主体、投资概算、完成时限、相关要求等,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民生实事项目进行审议时,县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和说明。
(三)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四)民生实事项目采取差额票决或者等额票决,具体形式在票决办法中明确。
(五)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当场宣布。
(六)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书面移交县人民政府,并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实施民生实事项目: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县人民代表大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进行任务分解,编制切实可行的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按程序组织民生实事项目实施。
(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有关部门和镇目标任务,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协调解决矛盾问题,扎实推进民生实事项目。
(三)票决通过的民生实事项目,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停止、暂缓、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监督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
(一)县人大常委会将县人民代表大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年度监督计划,建立民生实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组织代表通过视察、调研、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影响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的,可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强化监督。
(二)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 1个月内,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
(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公开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让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认真听取县人大代表和群众对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评价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建立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年度报告与满意度测评制度。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次年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向大会报告上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由全体代表通过无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现场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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