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朱兴利、刘基华等2人辞去犍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18日犍为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原因,朱兴利、刘基华等2人书面提出辞去犍为县第十八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犍为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朱兴利、刘基华等2人辞去犍为县第十八届人大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朱兴利的犍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犍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犍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刘基华的犍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犍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由犍为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并报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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