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正案)
2022年12月9日犍为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犍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中共犍为县委领导下,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县委工作重心在哪里,常务委员会工作就推进到哪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将会议时间、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做好准备工作。
原则上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通知参会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获准的以外,均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县政协负责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原则上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并书面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常务委员会审议中提出问题,一时不能作出决定的,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去职务的请求,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去职务的请求,由提请任命机关提请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去职务的请求,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二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后,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报告;听取和审议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等。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经县长或者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署,分别由县长、分管副县长或者受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原则上应于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组成人员对报告中涉及相关问题的询问,列席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予回答。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对不予通过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再次报告未通过的,可对报告机关依法进行质询。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将贯彻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也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三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答复时,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积极发言,发言时围绕议题、简明扼要。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二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五条 表决议案、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也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决定和决议公告,应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县人大常委会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刊登。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并对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加强人大工作调查研究、学习交流和宣传舆论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带头联系代表、联系群众,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建言献策,努力履职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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