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在本届任期内,已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的前条所列人员,因工作变动或机构更名需再次提请任命的,不再进行考试。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共法律是指宪法和基本法律,相关法律、法规是指与提请任命人员执行所担任职务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考试方式为开卷或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计分方式实行百分制。获得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考试合格者才能提请任命。
第六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若有违犯考试纪律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和试题答案。如有泄漏,则本次考试无效,应当组织重新考试,并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八条 评卷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卷人员应按事先确定的评分标准评卷。评卷过程中如对试题答案有分歧意见,由组织考试的部门召集评卷人员和编写试题人员集体研究确定。
第九条 考试成绩由组织考试的工作机构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提出任命议案时应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同时反馈给提请任命机关和参加考试人员。
第十条 参加考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本人或提请任命机关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组织考试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查阅试卷。
第十一条 提请任命机关一般应当在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10个工作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名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同时通知应考人员做好考试准备。
第十二条 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考试的组织、评卷等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考试的命题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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