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犍为县人大代表视察的办法
第一条 人大代表视察是代表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形式,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了解以下情况:
(一)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县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了解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的情况;
(三)了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
(四)了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的情况;
(五)了解本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重点建设项目、农业、工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的情况;
(六)了解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公用服务事业和其他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情况;
(七)了解国家机关廉政建设的情况;
(八)了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刑事、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
(九)了解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中,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应当予以联系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询问。视察时,代表可以向被视察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条 代表视察,实行集中统一组织视察与分散视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代表集中统一组织视察,一般于每年年末进行,时间为一周左右,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组织,或者委托乡镇人大和县人大代表小组组织。集中统一组织视察结束后,乡镇人大或县人大代表小组要将代表在视察过程中整理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代表视察情况报告,及时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代表分散视察,可以代表小组或代表小组联合进行。视察的内容、方法、单位、日期由代表小组自行确定安排,必要时,可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大联系安排。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和县人大代表小组应当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视察时,遇有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的案件及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事项,应当回避。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认为代表提出的问题不宜答复代表本人时,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作出说明。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视察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代表小组视察以及代表个人持证视察中,代表有建议意见的,可以直接向被视察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提出或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符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的,可以用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填写,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转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五条 代表视察,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增强视察的实效。
第六条 代表视察时,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来送往。
第七条 被视察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搞好代表视察接待工作,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虚心听取代表的意见。代表所在单位应在时间和后勤方面给予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在代表经费中给予补助。
第八条 被视察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办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直接书面回复有关代表,同时抄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还要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