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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的情况说明
2012-12-06 01:52:19
在2012年11月30日犍为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犍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室主任 廖玉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就修订《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的情况作一简要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之规定,以及《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四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之规定,2007年1月30日犍为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至今已有五年多时间。从五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些情况已发生变化。为使此项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有必要进行重新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此次修订《规定草案》,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并参照了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7年1月30日犍为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共十七条,修订后的《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共十九条,新增加了两条。新增加的第三条,其具体内容为: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送备案。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备案审查的。 新增加的第十一条,其具体内容为: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时,发现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联系协调,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修订草案形成的过程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新形势下我县实际,草拟出初稿,分送县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各工委修改,并提交10月份第十三次主任办公会上进行了讨论修改。会后办公室再次进行修改完善,提交11月份第十四次主任会议讨论修改,最后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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