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关于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
调查报告
2019年3月28日在犍为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 余德荣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安排,2月20日至2月26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对犍为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组先后深入到县检察院、法院、水务局、环保局、清溪镇、塘坝乡等地听取了各单位乡镇开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汇报,查阅了相关资料;组织召开了县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17个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通过以上工作,较为全面地了解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紧紧抓住“两法”修改的有利契机,不断深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思想认识,积极担当作为,依法履职行权,在安排部署、线索摸排和案件办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我县自2017年7月开展以来,检院共梳理和上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9件,立案办理35件,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发出检察建议19件,行政机关已全部作出处理并回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追索破坏生态环境的植被修复费8843.5元。整体办案规模和办案数量位居全市前列,建立的办案机制、取得的办案效果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公益诉讼工作曾两次在全市作经验交流发言。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前安排部署。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任务。良好的开端极为关键。县人民检察院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将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契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线索双向移送、双向反馈机制,制定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形成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在案件线索发现与移送、办案协同、人员技术支持等方面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案件线索摸排、研判和管理能力。
(二)主动沟通协调,完善制度设计。工作开展伊始,县检院及时向县“四大班子”提交了《关于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报告》,专题汇报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安排,得到了县“四大班子”的大力支持。县委办、县政府办于2017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率先联合发出《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2018年,县委县政府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对各部门、乡镇目标考核内容,分值为4分,进一步强化了公益诉讼工作的刚性。同时,县检院于2018年3月与县法院、环保、国土等16个部门协调,制定了《犍为县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取证、办案程序等方面达成共识,为公益诉讼工作具体实施赢得了较好的执法环境。
(三)抓实工作重点,成效初步显现。公益诉讼工作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通过履行诉前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近两年来,县检院认真履职,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突出环保重点,护航绿色犍为生态发展。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大生态环境检察保护力度,办理固体废物污染、滥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砂、水土保持方案欠缺、禁养区规模养殖等一系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16件。针对我县境内岷江流域桥梁建设中存在固体废弃物污染的现象,诉前检察建议提高了施工单位的法律认识,促进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清理岷江二桥建筑固废上千吨,恢复河道及岸坡原貌,防止河流污染。针对清溪镇胭脂村1组禁养区存在养猪场问题,检察建议督促县环保局、农业局和清溪镇镇政府共同履职,破解搬迁难题,促进污染治理。
二是关注民生领域,开展食药检察监督工作。立足食品、药品等群众关注度高的特殊领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保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多次召开工作交流座谈会。针对小灶酒规范管理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得到支持和配合。针对县域内部分卤制品熟食店(摊)未依法办理、悬挂相关经营证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开展了专项整顿。
三是创新办案机制,探索修复性司法理念。与林业部门加强协作,运用“谁损害、谁负责、谁修复”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在办理被告杨某某、被告石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聘请林业部门专家制定植被修复方案,明确生态损害情况及修复治理方案,为诉讼提供有力证据支撑。最终法院在判决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依法承担植被修复费用共8843.5元,用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三、问题和困难
(一)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工作,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尚未制定实施细则等具体规定,公益诉讼工作迫切需要具体制度的规范。实践工作中,无论是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衔接,还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操作,都还存在缺乏健全完善的制度和机制。一是线索发现及转化机制不够畅通。特别是检察机关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有效的线索移送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还不是很畅通,直接导致信息不对称,公益诉讼案源较少。二是公益诉讼工作调查取证涉及到一些勘验、鉴定的问题,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大多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鉴定损害后果和修复费用,检察机关既没有这方面的技术能力,也没有这方面的经费,与相关鉴定机构和专家的评估鉴定共享机制缺失。三是生态环境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如何追缴、如何管理使用等问题也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
(二)队伍建设仍显薄弱。公益诉讼工作对检察干警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对案件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工作流程、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才能发现案件线索,进而调查取证,提起诉讼,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必须成为案件相关领域的专家。但就现实情况来讲,民事行政检察科尚不能有效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要求,向法院提起的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还存在公告不够规范等瑕疵。此外,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领域和范围较广,现有人员忙于应对基本工作,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素质的难度也无形中增大。
(三)宣传教育不够到位。行政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单位和个人对公益诉讼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性质认识存在偏差,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机关是公益保护第一责任人,反而认为公益诉讼工作就是检察机关的事情,检察机关找上门就是麻烦找上门,对自己可能成为被告感到有压力,表现在工作上就是不主动关心、不积极配合。就社会认知度来讲,尽管检察机关作了大量工作,但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不甚了解,在争取群众广泛支持,营造浓厚宣传氛围上仍然需要下大功夫。
四、意见和建议
(一)健全体制机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认识公益诉讼在保障民生、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上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建立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机制,共同加强对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问题的研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完善信息共亨、证据收集、参与诉讼、执行判决等方面联动协作机制。
(二)加强学习培训。要强化日常学习和培训力度,保证人员配备、装备与职能拓展、业务增长相适应,强化公益诉讼工作队伍建设,将更多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队伍中来。同时,县检院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公益诉讼工作水平。
(三)加强宣传教育。坚持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加大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坚持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企业的宣传讲解,消除被监督者顾虑,促进其对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配合;注重以案释法,使公众了解公益诉讼,争取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的理解、信任、协助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