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永超、税必康辞去犍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3月20日犍为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犍为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永超、税必康辞去犍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王永超的犍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犍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税必康的犍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