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肖江、付明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9月14日,犍为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 命:
肖 江同志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刘姝廷同志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潘晓梅同志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 去:
付明钢同志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陈 平同志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戴 萍同志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蔺 杨同志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犍为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