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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 辞职的办法
2017-01-10 00:33:08
2017年1月10日犍为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代表执行职务的严肃性,规范县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犍为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应尊重代表意愿和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代表本人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或者由提名推荐代表的部门提出建议,在征求代表意见后,由代表本人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辞去代表职务:
(一)代表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代表工作变动,失去原有代表性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确定为不称职的;
(四)因健康和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的程序:
(一)县人大代表的书面辞职请求,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其辞职请求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县人大代表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出缺名额,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按程序补选。
第六条 解放军驻犍部队的县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
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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