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犍为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24日犍为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犍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应紧紧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党委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重点是了解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听取和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帮助、促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关爱受灾群众、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孤寡老人、低收入者等困难群众,因地制宜,力所能及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第四条 代表可以结合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工作调研和参加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定期走访联系群众;可以通过“基层夜话”“代表接待日”“代表信箱”以及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渠道,与群众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了解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第五条 代表联系群众,应立足本职注重实效。代表联系群众原则上按年度进行,每年重点联系2名群众,具体联系对象由代表所在选区的乡镇推荐并经代表本人同意,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备案。
每一名代表每年与重点联系的群众面对面联系不少于两次,在联系中,宣传、讲解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并针对热点难点问题耐心细致地作好答疑释惑工作,涉及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尽力帮助协调解决。
第六条 代表反映群众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处理,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代表联系群众所收集了解到的情况可形成书面报告,由原选举单位转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设置专用电话,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应建立手机短信和电子邮箱等联系平台,方便代表反映情况。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应加强重点督办和跟踪督办。承办单位应加强办理并在法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梳理上报。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认真办理代表转交的群众来信,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代表。
第十条 代表在联系群众的过程中,应模范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代表应将联系群众的基本工作情况填入《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登记表》,并于每年年终交所在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汇总上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对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应把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加强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每年应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培训,提供活动指导。每年应把组织代表联系群众列入代表工作的评比考核。
有关机关和组织以及代表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为代表联系群众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和经验。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报告代表联系群众的情况。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应组织宣传代表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的先进典型,营造代表联系群众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