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辞职的办法
第一条 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的任期与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为了保证代表执行职务的严肃性,规范县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必须尊重代表意愿和坚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原则。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代表本人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或者由提名推荐代表的部门提出建议,在征求代表意见后,由代表本人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辞去代表职务:
(一)代表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代表工作变动,失去原有代表性的;
(三)不履行代表职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其有必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四)因健康和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
(五)违法或者犯有严重错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其应当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的程序:
(一)县人大代表的书面辞职请求,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受理,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县人大代表辞职,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出缺名额,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按程序补选。
第六条 解放军驻犍部队(含武装部)的县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