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办法
(2012年11月30日犍为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公民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犍为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全体会议。旁听会议的公民人数一般不超过10名。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县公民或持有能证明在犍为县工作、居住一年以上有效证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5日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建议议程和公民旁听报名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公民根据自愿的原则,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 根据会议建议议程,可以委托乡镇人大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旁听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推荐公民旁听情况和申请在先的原则,审查确定旁听公民,并发给旁听证。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在会议开始前,凭旁听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会场,并在指定的区域就座。旁听会议的公民在领取旁听证或接到旁听通知后,因故不能旁听的,应在会前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旁听公民在旁听会议时不能发言和提问。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旁听公民就旁听的会议内容进行座谈,听取意见。旁听公民也可就旁听的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送交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汇集后向大会秘书长报告。
旁听公民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定,服从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干扰、妨碍会议正常进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定的旁听公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公民旁听会议的费用自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