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镇)人大代表述职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乡(镇)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依法接受选民监督,切实履行代表职责,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述职人员
县、乡(镇)人大代表。
第二条 述职的对象
县、乡(镇)代表所在选区选民。
第三条 述职内容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情况。
(二)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列席相关会议情况。
(三)了解民情、反映社情民意情况。
(四)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和小组活动情况。
(五)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六)联系选民,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情况。
(七)廉政建设情况。
(八)岗位工作情况。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确定县人大代表的述职对象,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确定乡镇人大代表的述职对象。述职工作由代表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组织实施,述职前10日,由组织实施单位对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第五条 述职程序
(一)代表口头(书面)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二)选民向代表提问,代表回答询问。
(三)开展履职测评。由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述职代表表态。
第六条 结果运用
(一)述职报告和测评结果向选民公布。
(二)代表述职情况及其测评结果列入代表履职档案,作为考核评价代表履职等情况的依据,并与职务性代表的考核、评优、评先、晋升挂钩。
(三)对选民意见较大、履职测评结果满意度较低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分别对其约谈,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代表依法履职;经教育帮助仍不改正的,可责令其辞职或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第七条
本办法由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