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议案注意事项
1、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内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要求列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2、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县政府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应由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
其他不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应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代表所提议案均由代表团团长审核后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4、代表议案一事一议,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5、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代表团工作人员要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6、议案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15日18时。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注意事项
1、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2、下列情况不应作为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荐的;
没有实际内容的;
超出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的。
3、对中国共产党或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直接向其反应;有关各类案件的申诉,应当依法直接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修改意见,请直接送会议秘书处简报组。
4、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参加联名的其他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5、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6、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并亲笔签名,写清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7、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受时间限制。收集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及时送到会议秘书处议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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