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3月19日犍为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推进法治犍为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精神,现就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作如下决议:
一、切实维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权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权威。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站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依法治县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加强公益法律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大力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协调配合
县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县人民检察院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全县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不得以内部规定为由推诿、阻碍、干扰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县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院主办、部门配合”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不断推动法治犍为建设。
四、加快建设公益诉讼的信息共享平台
县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大同各级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依托“两法衔接”平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台帐,建立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信息共享平台。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行政法的规定,及时完善行政行为信息电子台账,强化“两法衔接”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向检察机关开放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及时互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情况,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用信息共享共同营造有利于公益诉讼开展、促进依法行政的环境,形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同心合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局面。
五、全面营造公益诉讼的良好舆论氛围
法制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增强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意识。同时要对推诿、阻碍、干扰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曝光,不断营造良好的公益诉讼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检察机关要通过法制讲座、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公益诉讼,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动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进一步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督促、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县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制度的内部考核和监督,依法规范检察权行使,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规范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