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杨坤辞去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3月20日犍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犍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杨坤辞去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报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由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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